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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.. 學會通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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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臺灣大學醫學院社會醫學科 臺大醫院精神部 吳建昌

本演講之主要目的,乃在於探討預立醫囑制度之歷史沿革、優缺點及其可能之解套方式。而藉著案例之研究與思辯,期待更能夠深化與會者對於倫理原則之掌握與理解。

自二十世紀中葉之後,尊重病人自主逐漸成為醫學倫理之重要原則,醫療措施應經病人之知情同意(informed consent)幾乎成為金科玉律,也正因此,當病人失去意識或沒有能力表達意見時,如何知曉病人之真意或應如何代理病人做決定,成為醫學倫理上之重大難題。而預立醫囑(advance directive)制度即是由病人在其有行為能力時利用生時預囑(living will)預先表示意向,或利用指定醫療代理人(health care proxy)在病人失去行為能力時,代理病人做決定。自1960年代美國學者開始使用living will此一詞語之後,美國出現數個重要判例肯認病人對醫療之自主決定權,而以加州1976年之自然死亡法(Natural Death Act)為始,美國許多州開始出現預立醫囑制度之相關立法,尤其普遍應用在病人之終末照顧上。2000年,臺灣立法院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,則同時採用生時預囑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兩種方式。

然而根據學說及實證研究之探討,不論是生時預囑或醫療委任代理人之方式,皆有支持及批評者。生時預囑方式之主要優點在於由病人直接以書面表示其意願,刺激醫病溝通,降低將來醫療人員與家屬幫病人做決定時可能面對之心理負擔;其主要缺點則是,立生時預囑時,病人無法預測將來之病情與醫療科技之多樣變化,而且仍有多重障礙影響該文件之有效性(例如法律障礙)與可用性(例如找不到文件、需要解釋等)。醫療委任代理人方式之主要優點在於其便利性與彈性,醫療決策可由代理人與醫療人員於不斷之溝通中達成;而其缺點則是,代理人因本身條件之限制,不見得能適切執行職務,而實證資料也顯示代理人不見得更瞭解病人之意願。因此,我們應該整合生時預囑與醫療委任代理人方式,由病人指定大方向,由代理人依之決定實際事項。而且,利用小故事加強醫病溝通或收集病人價值史(value history)等過程,甚至對相關生死問題進行全面性之立法(例如安樂死、加工自殺等),降低病人、家屬及醫療人員對模糊情境之焦慮,皆有助於提升對於病人自主之尊重。

演講最後,藉著老年失智症與人的同一性(identity)之案例、家屬意見與病人預立醫囑內容衝突之案例、以及耶和華見證人之宗教信仰與醫師執業方式衝突之案例,進行討論,以激發與會者運用倫理原則及論理(reasoning)來解決倫理困境之思考與論辯,提升演講之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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